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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就《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16-11-04 来源:医药网 作者:佚名 【打印】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基本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予以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及其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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