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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医疗机构新增项目价格需考虑患者承受能力
日期:2016-07-29 来源:医药网 作者:佚名 【打印】
  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通知,甘肃省发改委与甘肃省卫计委联合下发通知,就甘肃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受理审核工作及有关问题做了新的规定。7月27日,记者从甘肃省发改委获悉,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即日起均按照最新通知要求执行。此前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规定,凡与该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该通知规定为准。

  来看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指医疗机构已开展或计划开展但尚未列入甘肃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不受《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发改价格〔2012〕1170号)的限制。

  对已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发改价格〔2012〕1170号)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其项目价格按照相关申报条件及程序,向省级发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发改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相关专家依据项目成本、同类项目比价、外省价格水平等因素,核定基准价并公示后试行。试行期为二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予以调整或正式执行。

  对未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发改价格〔2012〕1170号)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发改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由省卫生计生部门对新增项目提出准入意见,并出具立项文件后。由省发改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相关专家依据项目成本、同类项目比价、外省价格水平等因素,核定基准价并公示后试行。试行期为二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予以调整或正式执行。

  四类项目不列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与现行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发改价格〔2012〕1170号)已有项目名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已有项目使用不同器械、设备、试剂等,但诊疗目的一致的;在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中属于内含一次性耗材的。

  落后的、被淘汰或已取消的项目。

  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

  新增项目的建议价格应考虑患者承受能力

  最新通知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拟申报的新增项目,如甘肃省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中有价格可以参照的类似项目,应注明相应的项目名称和具体价格。医疗机构要根据成本费用等因素对新增项目提出建议价格,充分考虑医保和患者的承受能力,并与我省现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保持合理比价。

  不得超越权限受理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畴的项目或价格。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既保证临床新技术的有效应用,又要保障患者的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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