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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
日期:2016-08-19 来源:医药网 作者:佚名 【打印】


  11.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监管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在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认真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在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工作中,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和作出决定。2016年年底前,出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18年年底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2.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程序。细化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行为。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执法调查取证规则,做到执法全过程有据可查。按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的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监督检查事项和监督检查具体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的范围、种类、幅度。2017年年底前,总局出台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2018年年底前,省局出台本地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发布沟通协调,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完善重大执法法制审核制度,对监管工作提供法律支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3.加强系统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指导。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工作的指导,建立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案卷归档,组织开展办案经验交流。2017年年底前,总局出台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意见。2018年年底前,各省局完成汇编整理典型案例,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协调指导,强化重大疑难案件分析论证。2017年年底前,总局出台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指引,强化证据收集、证据分析、证据采信和证据运用,提高全系统的执法证据意识。积极推行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执法文书说理等柔性执法方式,提高案件办理水平。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到2020年,建成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统一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实行信息共享,推进各地执法联动和区域合作。

   (五)深入开展食品药品法治宣传教育

  14.科学制定食品药品监管“七五”普法规划。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理论研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解决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6年年底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食品药品监管“七五”普法规划,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机制,将普法宣传教育与食品药品科普教育、食品药品安全宣传等活动结合起来,丰富普法内容和形式,营造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法治氛围。

  15.广泛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要法律,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的基本依据,是食品药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始终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通过深入系统学习宣传教育,深刻把握食品药品安全各项法律制度精神实质和法律条文内涵,用好法律武器,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六)强化对食品药品监管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6.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政务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向社会全面公示行政执法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公开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事项,保障企业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完善例行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机制,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改进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转办和答复环节,提高信息公开质量。

  17.健全食品药品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部门内部权力制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以及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监测评价、审核查验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设权、分岗定责、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2017年年底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运用监督检查、案卷评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切实提高部门层级监督的实效;制定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七)依法有效化解食品药品监管社会矛盾纠纷

  18.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完善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开展信访工作,保障合法合理诉求得到解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各方面反映的问题组织研究、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19.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机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部门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八)全面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20.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机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完善惩戒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探索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结合述职述廉的要求,重点考评单位及个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和严格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情况。

  21.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完善学法制度,总局和省局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不少于40学时的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参加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健全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食品药品监管专业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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