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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出厂价、公开最低价!否则,罚
日期:2019-01-04 来源:医药网 作者:医药网 【打印】

医用耗材价格一再失守,配送市场阶段性缩减,企业能否熬过这“最低谷”的阶段?

12月26日,江西省宜春市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执行,各相关企业需于2018年12月29日前将意见及建议以书面形式(盖公章)发送至耗材采购办(jxtmkj@vip.163.com)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办法》主要针对集中采购活动中医疗机构及生产、配送、销售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稍有过失就罚,罚,罚!

要求企业主动提供出厂价,价格持续透明化

《办法》要求生产企业在采购平台上如实申报产品“近2-3年出厂(口岸)价”。早在去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十八大以来医药价格改革专题报告,就已提出“动态监测高值医用耗材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以及在我国、产地和周边国家(地区)零售价格,并以适当方式对社会进行公布”,宜春此举也算是积极响应国家号召。

现行的集中采购,实际上已经将部分耗材的全国零售价给公开化了,不过对出厂价的曝光和参考,还不是很“成气候”。政策落实后,宜春市内耗材厂商的价格体系必将受到又一波猛烈冲击。

确保采购价低于全国最低价,否则取消挂网资格

如今企业主动要求降价已经不是稀奇事了,因为行业当下集采规则决定了:要么降价、要么退市。宜春也不例外: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产品价格信息导致医疗机构采购价格高于全国范围内其他省(市)最低中标价(挂网价)的,一旦发生就取消违规产品上网资格一年;发生3次及以上则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挂网资格,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

对企业来说,与其被动受罚,不如主动摊牌,还能多在市场上多占先机。

严格执行“两票制”,违规配送拉入黑名单

2018年,耗材“两票制”已在全国范围内刮起旋风。宜春要执行两票制的品规,不仅有高值,也有普通耗材及检验试剂在内。而江西省在上半年发布的《2018年全省药政工作要点》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高值医用耗材购销“两票制”;新余也在《2018年全市药政工作要点》中提出全面实施医用耗材采购 “两票制”工作,说明“两票制”的席卷范围还将不断扩大。

8月,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第二批集中归类配送(试行)遴选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封闭进行遴选,共有11家配送企业参加,最终仅江西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昌鹤医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入围。可以想见,配送商之间的竞争已发展到白热化阶段!

除以上内容之外,《办法》还提出了针对不按时回款、违规网采、违规配送等很多禁止行为的处罚机制,势要挤压耗材价格水分,净化集中采购环境!

下附原文件:

江西省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宜春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机制,明确当事人行为规范,增强社会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明确宜春市各医疗机构、生产厂家、集中配送企业和生产厂家指定销售企业各方权利与义务,罚则。

第二章 医疗机构

第三条 全市内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为宜春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主体,同时鼓励其他各级医疗机构参加集中招标采购。

第四条 医疗机构原则上须通过宜春市建立的集中采购工作平台(江西泰茂药械网)开展采购,不得购买集中采购入围品种外的医用耗材(《江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通知》(赣耗集采办字【2016】1号)文件及《江西省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通知》(赣卫财务字【2017】61号)文件所示目录除外),有特殊要求的,须经增补、备案等相关流程,并经专家讨论、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审批同意。

第五条 集中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科学诚信原则,保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第六条 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一次。每月1-10日为采购日;11-20日为配送日;21-月底为结算日。紧急情况可申请开辟应急采购通道。平台未中标或同类产品少于3家中标企业的品种,可按照以下原则自行采购(单品规):一级及未定医疗机构10000元/年;二级医疗机构30000元/年;三级医疗机构50000元/年;每季度末由医疗机构上报至耗材采购办。

第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开展相关医用耗材临床治疗的有关资质,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求,向平台提供采购信息;

(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被授权的配送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与廉洁协议,或将廉洁协议载入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

(四)配合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五)加强内部管理,对医用耗材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第八条 医疗机构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不参加集中采购活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

(二) 提供虚假的采购信息和历史资料;

(三)未按照要求签订医用耗材购销合同;

(四)不按照购销合同采购医用耗材,擅自采购入围品种外医用耗材,不按时结算货款或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五)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对各配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送货的,医疗机构需在7天内通过平台确认,未在7天内确认的,平台默认确认;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 生产厂家

第十条 集中采购实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以视同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 参加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集中采购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委托书、产品和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近2-3年出厂(口岸)价、保证供应承诺函及被授权的经营企业名单等资料,在集中采购平台上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入围医用耗材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医用耗材经营企业配送,集中归类配送产品除外。负责配送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在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销售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订单确认、备货、配送。

第十三条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生产的医用耗材,并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产品及时供货,不得提供入围品种外的医用耗材。

第十四条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购销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向医疗机构提供入围品种,承担配送任务,配送费用包含在集中采购价格之内。

第十五条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七)具有及时供货、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并在网上公示,同时需受相应处罚。

(一)提供虚假、无效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挂网的;违反本条款规定的,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挂网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接受违规产品的挂网申诉,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该企业其他产品的挂网申请;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五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违规产品,在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该企业其他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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