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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非试点地区联动势头难摁?
日期:2019-03-01 来源:医药网 作者:医药网 【打印】

2月27日,深圳全药网发布通知,将开展4+7城市药品集采中选品种信息维护工作。

2月26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关于本市执行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声明此轮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将于3月20日正式开始执行,并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落实集中采购药品的使用工作。

同日,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发布文件,公示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结果和中选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的有关情况,并通知各有关单位提前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

而几乎也是在同一时间,4+7集中采购中未中选品种的进一步谈判议价工作也正以不同形式,在广东、辽宁等多地陆续展开。随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在各地的配套细则相继出台,可以说,这一震动行业的新政将在今年春季迎来落地高峰。而就在第一批试点还未落地之时,业内关于第二批试点工作将在今年年中展开的消息就不胫而走。对这一新政的进展和延续,行业内也是极为瞩目。

但具体来说,4+7带量采购试点之后,非试点地区的联动具体将如何进行?政府在采购、定价中究竟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唯低价是取的采购模式是否得到了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招采分离的问题,接下来又将呈现出什么样的形式?诸多问题仍然亟待解决。

为此,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此前曾专门进行实地调研以及问卷访谈,集合了多位行业专家以及企业人士的意见,并对行业人士最为关心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及医保相关工作改进等话题进行了具体的建议。3月4日下午,由中国医药行业25家协(学)会共同主办的2019“声音·责任”医药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将于北京正式举行,届时也将会针对这些话题进行讨论。

1.政府VS市场:如何找准各自位置

对于药品采购工作中市场和政府的角色定位,在行业内一直以来都存在极大争议。

2月2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局长胡静林召开座谈会,听取了14家医药企业对医保药品政策的意见建议。

14家药企的建议是希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而在这次调研所得到的行业意见,也认为在此次国家试点之中“过度依靠权力”。

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十多年以来,对降低药品价格、遏制药品购销领域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但药品价格虚高等顽疾依然难去。各地也在探索集中招标采购的不同模式,效果有限。而此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更是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拍板,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显示了政府的决心。

胡静林也在上述座谈会上表示,将充分总结评估试点成效,广泛听取意见,研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同时,他也表现了对企业的开放心态,表示将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制定涉企规章文件要更多听取企业意见的要求,持续加强与医药企业的沟通,提高医保药品管理政策的针对性。

对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观点认为,这次试点并没有真正解决长期以来药品招标采购中存在的“招采分离、唯低价是取、只抓虚高不抓虚低”等诸多问题,反而新产生出如何解决货款结算的新问题。

行业专家建议应切实改变由政府统一包办集中采购(招标)的做法,变成由政府来制定规则,提供服务并监督质量和交易公平,具体买卖业务由供需双方自行负责质量、价格谈判、采购及付款。发挥市场竞争择优机制,鼓励医疗机构自发的联合采购,促进现代医院管理及监督机制的建立,确保惠及百姓,必须要改变越疽代庖的政府有关部门揽权统一包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对于药品采购主体问题,应当由“买单人”采购还是“使用者”采购也存在争议。

在国家医保局成立后,药品采购主体变更为医保部门。对此,行业认为,政府过度干预导致目前还没有形成医院或医联体为主的药品采购主体,建议尽快取消政府部门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行政管制,转向由交易主体自主谈判市场化采购机制,或者由医保机构构建为药品交易主体(即药品供应商与医疗机构)服务的市场化药品交易信息平台。

2.价格联动悖论难解

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不愿意见到模式不同的情况下,价格联动的现象发生。

上海药事所也明确表示,对于非集采地区的价格联动,药事所可出函:基于采购模式不同(不带量),预付模式不同,建议不采集4+7集采价格,并盖药事所公章。

但价格联动似乎势不可挡。有消息称,福建省作为全国医改的先锋省份将主动跟进带量采购,拟在全省公立医院执行带量采购并统一医保支付价。

业内人士表示,企业的价格底线已经亮出,其他地区的医保局又怎么愿意多花钱。此外,也有企业为保住或提高市场份额,主动降价应对,价格战似乎也已经打响。

对此,多家企业认为,应当审慎对待非试点地区联动,暂缓进行更大范围推广。

对于下一次试点的启动,政府也多次表示在充分总结本次试点的经验之后,再考虑启动下一轮集中采购的工作。业界对于下一次启动的时间、范围和涉及药品,极为关切。近日,重庆市医保局下发的一份文件,也被业内解读为是为下一轮带量采购报送药品采购量。

对于呼之欲出的第二轮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试点,行业专家建议对有关试点做法的推广应当采取审慎态度,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提出解决办法,不鼓励非试点地区不考虑“量价挂钩”,盲目比照试点地区药品集采价格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此前,不少人士担心独家招标供应60-70%的市场,容易出现质量下降和产能不足的问题。行业普遍认为,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客观地评估其对药品保障供应的可及性、安全性和对医药行业的发展带来的影响,对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追踪和评估。

具体来看,评估工作应当围绕三个方面:一要评估对一致性评价及产业创新的影响;二要评估对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采购和医保支付的责任主体的影响;三要评估对市场在药品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影响;并建议建立供应保障的评估、预警及应对机制,防止出现因供应短缺影响患者治疗的问题。

3.药品销售价格怎么形成

2月25日,辽宁省发布通知,明确了4+7集采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的方式。此次梯度降价涉及的品种范围包括三类,共334个品种。4+7对药品价格的“威力”持续发挥。

2015年国务院决定药品价格放开,药品交易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由医药企业与医院等市场主体议定执行。

有观点认为,当前医保部门参与确定药品销售价格和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不同职能仍然没有区分,医保基金是费用支付方,没有权力自己制定药品销售价格,药品销售交易价格的形成属于市场配置药品资源的功能。医保支付标准由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决定,由医保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并执行。药品交易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一个市场决定,一个政府决定。市场主体之间的实际交易价格是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重要参考,但不可等同。

为此,建议:要明确区分这两者,更不要把医保支付标准仅仅当做了一个压价的工具;参考近年来各省招标采购中标价数据,制定医保目录药品支付标准(报销金额),按照同一通用名同一支付标准的原则,节余留用、超标自补,既要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合理节余,又要鼓励医保机构采购质优价廉产品,并兼顾患者的用药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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